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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民兵之法,是和保伍之制连带的。
他立保甲之法,以十家为一保,设保长。
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
五百家为一都保,设都保正副。
家有两丁的,以其一为保丁。
其初日轮若干人儆盗。
后乃教以武艺,籍为民兵。
民兵成绩,新党亦颇自诩(如《宋史》载章惇之言,谓“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欣然趋赴,马上艺事,往往胜诸军”
之类)。
然据《宋史》所载司马光、王岩叟的奏疏,则其(一)有名无实,以及(二)保正长巡检使等的诛求,真是暗无天日。
我们不敢说新党的话全属子虚,然这怕是少数,其大多数,一定如旧党所说的。
因为此等行政上的弊窦,随处可以发现。
民兵之制,必要的条件有二:(一)为强敌压迫于外。
如此,举国上下,才有忧勤惕厉的精神,民虽劳而不怨。
(二)则行政上的监督,必须严密。
官吏及保伍之长,才不敢倚势虐民。
当时这两个条件,都是欠缺的,所以不免弊余于利。
至于伍保之法,起源甚古。
《周官》大司徒说:“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五比为闾,使之相受。
四闾为族,使之相葬。
五族为党,使之相救。
五党为州,使之相赒。
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这原和《孟子》“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
之意相同,乃使之互相救恤。
商君令什伍相司(同伺)连坐,才使之互相稽查。
前者为社会上固有的组织,后者则政治上之所要求。
此惟乱时可以行之。
在平时,则犯大恶者(如谋反叛逆之类),非极其秘密,即徒党众多,声势浩大(如江湖豪侠之类);或其人特别凶悍,为良民所畏(如土豪劣绅之类),必非人民所能检举。
若使之检举小恶,则徒破坏社会伦理,而为官吏开敲诈之门,其事必不能行。
所以自王安石创此法后,历代都只于乱时用以清除奸宄,在平时总是有名无实,或并其名而无之的(伍保之法,历代法律上本来都有,并不待王安石的保甲,然亦都不能行)。
裁募兵,行民兵,是宋朝兵制的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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