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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赋税(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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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征收。

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

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后亦改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

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贫富的情形变换了,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口,全不相干。

役法变迁至此,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

加赋偏于田亩,是不合理的。

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

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较之唐宋后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

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就不然了。

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力小,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力大,将向来有丁的负担,转移于有粮之家,也是比较合理的。

这是税法上自然的进化。

一条鞭之法,起源于江西,后渐遍行于全国,其事在明神宗之世。

从晚唐役法大坏至此,约历八百年左右,亦可谓之长久了。

这是人类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实,而听其自然迁流之弊。

职是故,从前每州县的丁额,略有定数,不会增加。

因为增丁就是增赋,当时推行,已觉困难;后来征收,更觉麻烦;做州县官的人,何苦无事讨事做?清圣祖明知其然,所以落得慷慨,下诏说,康熙五十年以后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赋。

到雍正时,就将丁银摊入地粮了。

这是事势的自然,不论什么人,生在这时候,都会做的,并算不得什么仁政。

从前的人,却一味歌功颂德。

不但在清朝时候如此,民国时代,有些以遗老自居的人,也还是这样,这不是没有历史知识,就是别有用心了。

清朝因有圣祖之诏,所以始终避免加赋之名。

但后来田赋的附加很多,实在亦与加赋无异。

又古代的赋税,所税者何物,所取者即系何物。

及货币通行以后,渐有(一)径收货币。

(二)或本收货物之税,亦改收货币的。

(三)又因历代(甲)币制紊乱,(乙)或数量不足,(丙)又或官吏利于上下其手,有本收此物,而改收他物的。

总之收税并非全收货币。

明初,收本物的谓之“本色”

,收货币的谓之“折色”

宣宗以后,纸币废而不行,铜钱又缺乏,赋税渐改征银。

田赋在收本色时,本来有所谓耗。

系因(子)改装、搬运时,不免有所损失;(丑)又收藏之后,或有腐败及虫蛀、鼠窃等;乃于收税之时,酌加若干。

积少成多,于官吏颇有裨益。

改收银两以后,因将碎银熔成整铤,经火亦有耗损,乃亦于收银时增加若干,谓之“火耗”

后来制钱充足,收赋时改而收钱,则因银钱的比价,并无一定,官吏亦可将银价抬高,其名目则仍谓之火耗,此亦为农民法外的负担。

但从前州县官的行政经费,是不够的,非借此等弥补不可,所以在币制改革以后,亦仍许征税的人,于税收中提取若干成,作为征收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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