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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到晋武帝平吴,制为定式之后,就成为定法了。
户调之法,是与官授田并行的。
当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
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
已见第五章。
唐时,丁男给田一顷,以二十亩为永业,余为口分。
每年输粟三石,谓之租。
看地方的出产,输绵及丝麻织品,谓之调。
力役每年二十日,遇闰加二日,不役的纳绢三尺,谓之庸。
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
但到后来,田不能授,而赋税却是按户征收了。
你实际没有田,人家说官话不承认。
兼并的人,都是有势力的,也无人来整顿他。
于是无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税。
人皆托于宦、学、释、老,或诈称客户以自免。
其弊遂至不可收拾,当这时代,要想整顿,(一)除非普加清厘,责令兼并的人,将多余的田退还,由官分给无田者。
(二)次则置兼并者于不问,而以在官的闲田,补给无田的人。
其事都不能行。
(三)于是德宗时,杨炎为相,牺牲了社会政策的立法,专就财政上整顿,就有财产之人而收其税,令于夏秋两季交纳,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
是为两税。
两税法的精意,全在“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十八个字。
社会立法之意,虽然牺牲了,以财政政策而论,是不能不称为良法的。
“两税以资产为宗”
,倘使就此加以研究改良,使有产者依其财产的多少,分别等第,负担赋税,而于无产者则加以豁免,则虽不能平均负赋,而在财政上,还不失公平之道,倒也是值得称许的。
然后此的苛税,仍是向大多数农民剥削。
据《宋史·食货志》所载,宋时的赋税:有田亩之赋和城郭之赋,这是把田和宅地分别征收的,颇可称为合理。
又有丁口之赋,则仍是身税。
又有杂变之赋,亦称为沿纳,是两税以外,苛取于民,而后遂变为常税的,在理论上就不可容恕了。
但各地方的税率,本来轻重不一。
苛捐杂税,到整理之时,还能定为常赋,可见在理论上虽说不过去,在事实上为害还是不很大的。
其自晚唐以来,厉民最甚,直至明立一条鞭之法,为害才稍除的,则是役法。
力役是征收人民的气力的。
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钱,次之是物品。
至于劳力,则农家本有余闲,但使用之不失其时,亦不过于苛重,即于私人无害,而于公家有益。
所以役法行之得当,亦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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