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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莲教之随机数年不能已,岂得与吏治并存。
时太上训政,和珅当事,锢蔽聪明,矛盾不自觉也。
同日即免受扰应山等五县额赋。
后七日,又予达县等三州县难民三月口粮及修屋银。
此皆恤民之可证者。
后复常有其事,然未知实惠及民否也?
军事在嘉庆初中制之最谬者,为严斥明亮、德楞泰奏请筑堡守御事,事在二年九月,《东华录》竟不载,清国史《明亮传》《德楞泰传》亦无之。
《圣武记》:“明亮、德楞泰奏言:臣等自楚入陕,所经村庄皆已焚烬,盖藏皆已搜劫,男妇皆已掳掠,目不忍见。
已扰者固宜安恤,未扰者尤宜堤(提)防。
查各州县在城之民,有城池以保障,是以贼匪皆不攻城。
其村落市镇,仅恃一二隘口,乡勇或远不及防,或间道失守,仓皇逃避,不但衣粮尽为贼有,且备卫之火药器械,反以借寇而资盗。
而各贼所至之处,有屋舍以栖止,有衣食火药以接济,有骡马刍草以夺骑更换,有逼胁之人为之乡(向)导负运。
是以自用兵来,所杀无虑千万,而贼不加少。
且兵力以保城为急,则村市已被虔刘;以保荆、襄为急,则房、竹、安、康已难兼顾。
为今之计,欲困贼必须卫民,莫若饬近贼州县,于大镇市劝民修筑土堡,环以深沟,其余因地制宜,或十余村为一堡,或数十村为一堡,贼近则更番守御,贼远则乘暇耕作。
如此以逸待劳,贼匪所至,野无可掠,夜无可栖,败无可胁,加以大兵乘压其后,杀一贼即少一贼,灭一路即清一路。
近日襄阳绅士梁有谷等,筑堡团守,贼屡攻不能犯,此保障之成效。
至川东各属,多有险峻山寨,只需令乡民临时移守其中,一如守堡之法,于以御贼安民,必可克期扑灭。”
奏上,虽奉旨以“筑堡烦民,不如专禽(擒)首逆”
,而坚壁清野之议实始此。
魏氏不指当时之失计,而以后卒筑堡收功,谓实始于此。
《史稿·本纪》:“十月戊戌,初二日。
明亮、德楞泰请广修民堡,以削贼势,诏斥其迂缓。”
而列传不见此事,可知《实录》本无,而《东华录》自无可录矣。
是时情况,据九月癸巳谕:“闻近日匪至一村,先将年壮平民逼令入伙,遇官兵辄令当先,贼匪随后接应。
当先者被剿败,匪即先窜。
官兵杀掠报功,节次折称杀贼无数者,皆逼胁平民,而真匪早远扬,所以日久不能成功。
而新起入伙之贼,未必不由官兵驱迫所致。”
至十二月癸亥,勒保奏言“贼匪随处焚掠,即随处勾胁,是以日久愈多。
川、陕、楚三省犬牙相错,数千里崇山峻岭,处处有险可恃,有路可逃。
及官兵择隘堵御,贼又向无兵处滋扰,致有贼之地无兵,有兵之地无贼,并有贼过而兵未来,兵到而贼已去者。
东剿西窜,南击北驰。
以言兜剿,即数十路难以圈围;以言堵御,虽数十万兵亦不敷分布”
等语。
其为清野之法不行,清军以备多而见少,教众以所向随意而见多。
徒以朝旨急于灭白莲教,不许先为灭之之备。
虽亦真有奏捷之时,清军亦屡丧敢战之提镇大员,得失略相当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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