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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鞠著《唐代财政史》引《元龟》四九三有梁州,无果州(五八页);按梁州即兴元府,不属剑南,“梁”
是“果”
之讹。
又本文盐井之数,系据《通典》一〇;《新书》五四则言黔州井四十一,成、嶲各一,果、阆、开、通一百二十三,邛、眉、嘉十三,梓、遂、绵、合、昌、渝、泸、资、陵、荣、简四百六十,合散得六百三十九,与《通典》相差颇巨。
5.关于盐之专卖,可参鞠氏书五六—六四页。
6.榷酒法之变更,可参鞠氏书七〇—七四页。
7.《通鉴》二二三胡注据宋白引大历五年诏:“自今已后,宜一切以青苗钱为名。”
鞠氏书沿之;(一九页)可是大历八年正月制仍称青苗、地头,(《制诏集》一四)长庆三年元稹奏(《长庆集》三八)及会昌三年七月制又只见地头钱之名。
8.加藤繁《唐宋柜坊考》谓僦柜即《乾(左月右巽)子》之柜坊,赁其柜以藏金银财物而付保管费,与质库异,辨《通鉴》胡注之误。
又认《霍小玉传》之寄附铺即柜坊。
(《师大月刊》一卷二期)按吾县旧俗质库建筑颇固,除质当外,亦代人保管财物而收费,想中古时亦两者兼营,无专立一业之必要,此可比观近世银行而知之。
佐野以为农民卖农产的所得税,(同前引书二三〇页)非也。
9.鞠著以为除陌钱一项只是停止加算,(九九页)是也,可参看。
10.同集三,《进士策问第一道》又云:“初定两税时,钱直卑而粟帛贵,粟一斗价盈百,帛一匹价盈二千,税户之岁供千百者不过粟五十石、帛二十有余匹而充矣。
……及兹三十年……而其税以一为四。”
首须说明者此文内之两个“千百”
,均应乙正为“百千”
,与疏内之“十千”
文例相同,犹云“百贯”
(粤俗旧亦呼“百贯”
为“百千”
)。
再以粟斗价百、帛匹价二千与应纳实物相勘合,价目之数字,并无错误。
但与疏文之绢匹四千、米斗二百之价相比,则价值较廉一半;可是此两段文字均指建中初定两税时之物价,不应悬差若此,故知其中任一必误,兹以疏上在后,故从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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