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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历代有禁时多,征榷时少。
因为昔人认酒为糜谷,而其物人人能制,要收税或官卖,是极难的。
历代收酒税认真的,莫如宋朝。
其事亦起于唐中叶以后。
宋时,诸州多置“务”
自酿。
县和镇乡,则有许民酿而收其税的。
其收税,多用投标之法,认税最多的人,许其酿造,谓之“扑买”
。
承酿有一定年限。
不及年限,而亏本停止,谓之“败阙”
。
官吏为维持税收起见,往往不许其停业。
于是有勒令婚丧之家,买酒若干的;甚有均摊之于民户的,这变成强迫买酒了,如何可行?但酒税在北宋,只用为地方经费,如“酬奖役人”
之类(当重难差徭的,以此调剂它)。
到南宋,就列为中央经费了。
官吏要维持收入,也是不得不然的。
收酒税之法,最精明的,是赵开的“隔酿”
,亦称为“隔槽”
。
行之于四川,由官辟酿酒的场所,备酿酒的器具,使凡要酿酒的,都自备原料,到这里来酿。
出此范围之外,便一概是私酒。
这是为便于缉私起见,其立法是较简易的,不过取民未免太苛罢了。
坑冶:在唐朝,或属州郡,或隶盐铁使。
宋朝,或官置盐、冶、场、务,或由民承买,而以分数中卖于官,皆属转运使。
元朝矿税称为税课,年有定额。
此外还有许多无定额的,总称为额外课(额外课中,通行全国的,为契税及历本两项)。
商税是起于唐朝的藩镇的,宋朝相沿未废。
分为住税和过税。
住税千分之三十,过税千分之二十。
州县多置“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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