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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刑 法01(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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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之世,政敌被杀的,往往牵及家属。

甚至嫁出之女,亦不能免。

可见战争的残酷了。

古代的用法,其观念,有与后世大异的。

那便是古代的“明刑”

,乃所以“弼12教”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见《书经·尧典》),而后世则但求维持形式上的互助。

人和人的相处,所以能(一)平安无事,(二)而且还可以有进步,所靠的全是善意。

苟使人对人,人对社会,所怀挟的全是善意,一定能彼此相安,还可以互相辅助,日进无疆,所做的事情,有无错误,倒是无关紧要的。

若其彼此之间,都怀挟敌意,仅以慑于对方的实力,社会的制裁,有所惮而不敢为;而且进而作利人之事,以图互相交换,则无论其所行的事,如何有利于人,有利于社会,根本上总只是商业道德。

商业道德,是决无以善其后的。

人,本来是不分人我,不分群己的。

然到后来,社会的组织复杂了,矛盾渐渐深刻,人我群己的利害,渐渐发生冲突,人就有破坏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以自利的。

欲救此弊,非把社会阶级彻底铲除不可。

古人不知此义,总想以教化来挽回世风。

教化之力不足,则辅之以刑罚。

所以其用法,完全注重于人的动机。

所以说《春秋》断狱重志(《春秋繁露·精华篇》)。

所以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大学》)此等希望,自然要终成泡影的。

法律乃让步到不问人的动机,但要求其不破坏我所要维持的秩序为止。

其用心如何,都置诸不问。

法律至此,就失其弼教的初意,而只成为维持某种秩序的工具了。

于是发生“说官话”

的现象。

明知其居心不可问,如其行为无可指摘,即亦无如之何。

法律至此,乃自成为反社会之物。

有一事,是后世较古代为进步的。

古代氏族的界限,还未化除。

国家的权力,不能侵入氏族团体之内,有时并不能制止其行动。

(一)氏族成员遂全处于其族长权力之下。

此等风气在家族时代,还有存留。

(二)而氏族与氏族间的争斗,亦往往靠实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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