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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刑之论,《荀子》极驳之。
《汉书·刑法志》备载其说,自有相当的理由。
然刑狱之繁,实有别种原因,并非专用酷刑可止。
《庄子·则阳篇》说:“柏矩至齐,见辜人焉。
推而强之。
解朝服而幕之。
号天而哭之。
曰:子乎子乎?天下有大菑18,子独先离之。
曰:莫为盗,莫为杀人。
荣辱立,然后睹所病,货财聚,然后睹所争,今立人之所病,聚人之所争,穷困人之身,使无休时,欲无至此,得乎。
匿为物而愚不识,大为难而罪不敢,重为任而罚不胜,远其涂而诛不至。
民知力竭,则以伪继之。
日出多伪,士民安取不伪?夫力不足则伪,知不足则欺,财不足则盗。
盗窃之行,于谁责而可乎?”
这一段文字,见得所谓犯罪者,全系个人受社会的压迫,而无以自全;受社会的教育,以至不知善恶(日出多伪,士民安取不伪),其所能负的责任极微。
更以严刑峻法压迫之,实属不合于理。
即不论此,而“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老子》),于事亦属无益。
所以“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论语·子张》),这固然不是彻底的办法。
然就事论事,操司法之权的,存心究当如此。
司法上的判决,总不能无错误的。
别种损失,总还可设法回复,惟有肉刑,是绝对无法的,所以古人视之甚重。
这究不失为仁人君子的用心。
后来反对废除肉刑的人,虽亦有其理由,然肉刑究竟是残酷的事,无人敢坚持主持,始终没有能够恢复。
这其中,不知保全了多少人。
孝文帝和缇萦,真是历史上可纪念的人物了。
反对废除肉刑的理由安在呢?《文献通考》说:“汉文除肉刑,善矣,而以髠笞代之。
髠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
其后乃去笞而
独用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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