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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到二十三岁就要服兵役,到五十六岁才免。
郡国看其地形,有轻车、骑士、材官、楼船等兵。
兵士由尉佐郡守于秋后讲肄都试,其戍边之责亦由全国人民公任之。
在法律上,人人有戍边三日之责,是为“卒更”
。
武帝以后,用兵多了,为了免得**平民,于是多用“谪发”
。
而国土既大,人人戍边三日亦事不可行,于是有人出钱三百入官,由官给已去的人,叫他留戍一年,此谓之“过更”
。
其穷人愿意得雇钱,依次当去的人出钱给他,使他留戍,每月两千个钱,则谓之“践更”
。
后汉光武罢郡国都尉,并职太守。
都试之事,自此而废。
虽然这一举措有一时清静之效,然而历代相传的民兵制度,也就自此而废了。
刑法:汉代沿自秦朝,很为严酷。
文帝时,有太仓令淳于意犯罪当刑,其女缇萦随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
文帝怜悲其意,乃下诏为除肉刑。
然而汉代司法界的黑暗,实不只刑罚的严酷,还有法律的混乱。
秦代的法律,本即李悝所定的《法经》六篇。
汉高帝入关后把它废掉,只留三章,天下平定之后,又将它恢复过来。
然而这本是陈旧之物,不足于用,于是汉代递有增益其数目,共至六十篇。
而所谓的“令”
及“比”
,以至于后人所为的“章句”
,断罪时都可“由用”
。
文繁而无条理系统,奸吏遂因缘为市,“所欲活则传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
。
宣帝留心刑狱,涿郡太守郑昌曾劝他删定律令,后来也屡有此议,亦曾下诏实行,然而迄未能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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