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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侈靡之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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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为节文,颁之士庶。

如故有违,绳之以法。”

十月,又诏:“三季浇浮,旧章陵替,吉凶奢靡,动违矩则。

可明为条制,严勒所在,悉使画一。

如复违犯,依事纠奏。”

海陵王延兴元年,申明织成、金薄、采花、锦绣履之禁,则虽篡夺纷纭之际,此等禁令,亦不废弛矣。

梁武帝于中兴二年下令述齐末之侈,已见上节。

于是减损浮费,又命外详为条格。

陈文帝天嘉元年八月,诏:“非兵器及国容所须,金银、珠玉、衣服杂玩,悉皆禁断。”

宣帝大建十一年十二月,下诏非军国资须,多所减省。

并敕“内外文武,车马宅舍,皆循俭约,勿尚奢华。

违我严规,抑有刑宪。

具为条格,标榜宣示”

后主即位,亦诏镂金银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采华之属,详为条制,并皆禁绝。

是虽**侈之主,亦能奉行故事也。

虏朝亦多此等禁令。

魏世祖太平真君九年十月,以婚姻奢靡,丧葬过度,诏有司更为科限。

高宗和平四年十二月,又诏有司为之条格,使贵贱有章,上下咸序,著之于令。

高祖大和二年五月,又诏:“朕今宪章旧典,只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

犯者以违制论。”

世宗延昌二年九月,以贵族豪门,崇习奢侈,诏尚书严立限级,节其流宕。

《献文六王传》:高阳王雍领司州牧,表请王公以下贱妾,不听用织成、锦绣、金玉、珠玑,违者以违旨论。

奴婢悉不得衣绫绮缬[1],止于缦缯[2]而已。

奴则布服,并不得以金银为钗带。

犯则鞭一百。

《周书·崔猷传》:猷以大统时迁京兆尹。

时婚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音乐;又廛里富室,衣服奢**,乃有织成、文绣者。

猷请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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