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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食货志》:肃宗孝昌二年,税京师田亩二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
齐、周之制,亦见《隋志》。
齐河清三年定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为丁。
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
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
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
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受田。
《通典》作永业田。
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
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
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
奴婢依良人。
限数与在京百官同。
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
限止四牛。
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
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率人一床调绢一疋,绵八两。
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
垦租二石,义租五斗。
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通典》作丈。
垦租一斗,义租五升。
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
诸州郡皆别置富人仓。
初立之日,准所领中下户口数,得支一年之粮,逐当州谷价贱时,斟量割当年义租充入。
谷贵下价粜之,贱则还用所粜之物,依价粜贮。
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
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
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
三年一校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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