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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军先至,为土地之主。
百姓之心,皆归仰臣。
臣切敕所领,秋豪不犯,诸有市易,皆有伍任证左,明从券契。
有违犯者,凡斩十三人,皆吴人所知也。”
《北史·孟信传》:信去官,居贫无食惟有一老牛。
其兄子卖之,拟供薪米。
券契已讫。
市法应知牛主住在所。
信适从外来,见买牛人,方知其卖也。
因告之曰:“此牛先来有病,小用便发,君不须也。”
杖其兄子二十。
观此二事,知当时货卖,多有文券也。
历宋、齐、梁、陈如此,此后世之契税也。
又云: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
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
其东路无禁,故方山津检察甚简。
此后世之过税也。
又云: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
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此后世之住税也。
《晋书·孝武帝纪》:宁康元年,三月,诏除丹阳竹格等四桁税。
《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以市税繁苦,优量减降。
《文帝纪》:元嘉十七年,十一月,诏州郡估税,所在市调,多有烦刻,自今咸依法令,务尽优允。
《孝武帝纪》:大明八年,正月,诏东境去岁不稔,宜广商货,远近贩粥米者,可停道中杂税。
又《前废帝纪》:是年,六月诏,有“关市僦税,事施一时,而奸吏舞文,妄兴威福”
之语。
《齐书·郁林王纪》:即位后,诏关市征赋,务从优减。
《明帝纪》:建武元年,十月,诏商旅税石头、后渚,及夫卤借倩,一皆停息。
《竟陵王子良传》:启论司市之职,谓“前人增估求侠,后人加税请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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