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畅想小说网】地址:http://www.cxtra.net
第一节农业组织与农业共产制的问题01
banner"
>
我们先就德意志民族18世纪时所通行的农业状态来说,进而论及还没有充分文献资料可考的古代状态,那么须将目光移到德意志人原来所居住的地域。
因此,我们要把下面三个地点除外:其一是易北河(Elbe)及萨尔河(Saar)以东,即旧时斯拉夫人所居住的地域;其二是利姆河(Lime)的对岸,从前是罗马人所居住的地域,即莱茵地域,其位置在黑森(Hessen)境界至雷根斯堡(Regensburg)附近的境界线以南的日耳曼;其三则为威悉河(Weser)左岸,原来为凯尔特人(Kelt)所居住的区域。
日耳曼人原始居住地方的部落,是村落式的而非孤立的圃舍式的。
村落和村落间相通的道路,开始时是完全没有的,因为各个村落,在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绝无与邻村相结合的必要。
后来虽有道路,但并非正式开辟的,而是按照需要自然踏成的蹊径,故随时可能灭迹,直至数个世纪之后,才有了在各个地段上维持原有道路的义务。
因此,在这种地方,从现今的地图方式来看,呈现出一种不规则的形状,其结点为村落所在之处。
第一圈,即最内部的区域,为完全无规则的圃舍房地,其间有迂回曲折的连接道路;第二圈是用篱垣围绕的园圃,其数目之多与圃舍相若;第三圈为农耕地;第四圈是牧场,各家各户都有权将同样多的家畜放到牧场上饲养,但此牧场并非共有的,各有其一部分,故仍是私有的;第五圈是森林,其情形也是如此,但此森林并不是村落的附属物。
关于采伐木材、蒿草、豚饲料(1)等权利,亦平均赋予村落居住者。
家屋圃舍及个人对于园圃、农耕地、牧场、森林之主权总称为田宅权。
耕地面积是分割为许多部分的,即所谓的大块地(Gewaune)。
大块地进一步被划分为地带,然而此种地带不必宽度相同,甚至有狭小得令人惊异的。
村落中的每一个农民,在每一大块地内得以拥有这样一个地带,因此各种地面的主权,原是平等的。
将耕地划分为大块地,其目的在于尽量使所有人对于肥瘠不等的土地,平等地分享其得失利害。
因此而产生了“分散的所有制”
。
还有其他意外情况,即遇到天灾的话,大家一同蒙受损失,那么每个人所承受的风险就较小了。
将耕地划分为长地带(与罗马人专门采用方形的地块不同)与日耳曼人的犁之特性有关。
犁是一种钩状的器具,开始都是用手来操作的,之后则利用动物来拉引,专为掘土耕田而用。
因此,凡是处于使用钩状犁阶段的民族,若想让土壤变松软,则非将耕地纵横地犁开不可。
所以最适当的耕地分割法,即方形的分割,此方法在罗马恺撒(Caesar)以后即可看到,而且现在仍可见于坎帕尼亚区(a)。
然而,日耳曼人的犁并非钩状犁,是将土壤垂直掘开的犁刀,水平穿过土壤的犁铲,以及为了翻转土壤而在右边安装拨土板,用此种犁就无须再纵横犁地了。
对于此种犁的使用,最为适当的,就是将土地分割为长地带。
在此情形下,各个地带的大小限度,大概以一头牛一日间可不致疲劳的工作量为标准(故有一朝间的工作、一日耕等表示单位的用语)。
此种土地分割法,日久即发现非常不方便,因为犁的右边安装有拨土板,所以动辄会有偏向左方的问题。
故田地就变成不规则的了,而且各耕地之间,开始时没有分界线,所以别人的田地就容易被侵占。
原来的界线,于是须重新来划分。
最初是由耕地裁判者用杆来划分,后来则用所谓的附着弹机的两脚器来划分。
在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Schleswig-Holstein)则用测量绳法来划分。
由于各个耕地之间没有道路可通行,所以耕地的耕种,只能按共同的计划,而且只可同时进行。
其法通常为三圃式的经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