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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制度与社会团体氏族 01(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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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属的主人若在人格方面不能自由,而属于他人所有时,即有此关系。

每一个日耳曼的农民,以前都须依属于庄园领主、农奴领主及裁判领主。

这类领主,对于农民的服役,有不同的要求权。

由于领主可能是多人,也可能是一人,农业的发展遂因此形成种种不同的情形。

在前一种情形下,因为领主们互相竞争,故对于农民的自由是有利的,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则使得农民趋于隶属关系。

二、家族共同体与氏族

现代普遍认为的家族共同体或家族都是小家庭,即双亲和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它是以合法且延续的一夫一妻制为根本的。

这种小家庭的经济,其本身为消费经济,至少在名义上与生产组织不同。

在家族共同体内部,一切财产的权利属于家长个人,但在妻子及子女的特别财产方面,其权利有所限制。

血统关系由父方及母方来推算,但此种意义,除有时发生继承权的问题外,几乎无关紧要。

古代意义上的氏族概念现在已不存在,仅可在旁系血统的继承权问题上略见其痕迹而已,即使在这一点上,也常常产生关于此项关系的起源及成立的疑问。

社会主义的理论是从假定婚姻的种种发展阶段而出发的。

按照此理论,原始的状态是群体内全无秩序的乱婚,即族内婚,与私有财产全然欠缺的事实相一致。

这个假说的证据可在原始状态的各种遗迹中见到。

例如原始人群中带有狂欢性质的宗教制度,餐肉礼、饮酒礼、吃烟礼等,此时性关系的限制完全被废除;又如很多民族,女子在婚前有性的自由;在古代东方,神前伺候的奴隶间,亦有乱婚的情况发生。

另外,好多地方都可以看到——包括以色列人——所谓的兄终弟及制,即族内的兄弟有与死者的寡妇结婚因此获得被继承者的特权与义务,亦可视为佐证。

根据社会主义的理论,第二个演化阶段就是群婚。

即某种特定的集团(氏族或部落)和其他的集团建立婚姻关系,因此某一集团的各男子,就为其他集团的各女子之夫。

这方面的证据可从美洲的印第安民族那里推论得到,因为他们除父母以外,没有其他的亲族关系。

南太平洋群岛上也有这样的事实,即许多男子与一名女子或许多女子,进行同时或更迭的**,进而建立婚姻关系,亦被视为佐证。

社会主义的理论也将母权制视为一种因此而起的过渡阶段。

据此理论,在**和生产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为人所知的时代,家族共同体并非由家族组成,而是由母系集团组成,只有母系的团体,才有礼仪和法的地位。

这个阶段是由世界上极通行的舅权制推论而得的,在这种制度下,母亲的兄弟是子女的保护者,她的子女可以做舅舅的继承人。

母权制亦被认为是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因此,在各共同体方面,酋长的地位绝对地为女子所有,尤其是成为家族共同体经济事务方面的领袖。

然后又经过掠夺婚姻制度的阶段,才向父权制转移,在任何地方都是如此。

其原因在于经过一定的演化阶段,乱婚的礼仪基础被谴责,族内婚原则上逐渐被族外婚代替,性关系限于不同团体的成员之间,包括用暴力从外面掠夺女子,买卖婚姻也就发生了。

此种进化过程的佐证,只要看一看结婚仪式便可知道,可能在许多早已行使契约婚姻的民族,仪式上还在模仿一种暴力的诱夺方式。

之后才向父权制及合法的一夫一妻制转移,依照社会主义理论,这与私有财产制的产生以及男子要求合法的继承权有密切的关系。

不过结果却向堕落的方面发展,从此以后,一夫一妻制和卖**制就并存了。

以上为母权论及以此为根据的社会主义理论。

这个理论虽有矛盾的地方,但就整体来看,对于该问题的解释是有价值的。

对于这个理论,我们亦有“聪明的谬误比愚钝的正确于科学更有益”

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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