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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时,曾广行此种方式:除管事(大家族的职员,如账房处,通常由奴隶来充当)外,还有工匠。
工匠大抵由奴隶组成并包括为大领地自己的需要而工作的佃户家庭内的某种手工业者,如冶匠、制铁劳动者、建筑劳动者、车匠、纺织工人,特别是妇女住处的女工人、水车工、面包师、厨师等。
他们也出现在拥有众多奴隶的高级贵族的城市家族中。
在奥古斯都的皇后利维亚(Livia)的资财目录中,包含供应皇后的衣裳及其他个人需要的裁缝匠、木匠、建筑师等多种手工业工人。
在印度及中国的诸侯宫廷中亦有类似的情形,在中世纪的庄园领主或修道院的庄园中亦可见之。
除为领主的个人需要而从事的手工业者外,还有为其政治目的而服务者。
希克索斯(Hyksos)王朝被放逐后,埃及新王朝的皇室行政,就是一个例证。
在新国家中,有以臣民之实物纳贡而成的仓廪制度。
此外,还有为供应国王的宫廷及政治需要的手工业。
宫廷官员等从仓库领取实物作为报酬,接受一定的实物所得,此实物报酬的证券可以流通,就如同今日的国债证券。
此项证券,一部分以农民的工作为基础,一部分以已专门化的田产工业为基础。
在近东地区,如奢侈品手工业亦曾发展和受鼓励过。
埃及与美索不达米亚的国王,让在他们的工厂中训练出来的工人制造古代东方的精美艺术品,通过他们使“村落”
完成了文化史上的一次使命。
欲从此状态推移至顾客生产及市场生产,必须有具备一定购买力的消费者群体,即须交换经济发展至某种程度方可。
这样的情况正与农业发展中所见的类似。
诸侯、庄园、领主、奴隶所有者等可将已训练过的劳动者当作劳动力来使用,为市场而生产,或利用他们作为收益之源泉。
若为第一种情形,则领主成为企业主,利用不自由者为劳动力,这在古代及中世纪均可见之,由领主雇人贩卖产品。
所谓交易人即零售商人,他们成为诸侯或类似的家族之经理人。
这类人作为劳动力的方式,种类颇多。
领主可用之作为不自由的家族劳动者。
他们住在自己的家中,须交付一定量的货物。
他们用自己的原料或自领主处领来的原料生产货物。
古代时曾广行此种制度。
织物生产物及陶瓷器生产物均如此生产出来然后被拿到市场上去。
这些物品大都在妇女住处生产。
中世纪时西里西亚及波美拉尼亚的制麻工业,均系如此发生的。
此处的领主可以说是手工业者的雇主。
同时,领主亦可进而经营工作场。
古代大地主的副业经营中,我们亦发现有制瓦业、砂石采掘业。
此外,还有大的妇女住处,使用女奴隶来从事纺织。
加洛林王朝的妇女住处亦然。
中世纪修道院经营的工作场,如卡尔特教团及圣本笃修会的酿造所、漂布场、蒸馏所及其他的经营场所,均有特殊的发展。
农业的副业之外,还有用不自由劳动者的城市工业。
在农村经营方面,庄园领主通过其不自由劳动者的代理人而将生产物运到市场上去,但在城市中,则有以商业资本使用不自由劳动者而经营企业的商人。
这种关系在古代是极普遍的。
相传狄摩西尼(Demosthenes)曾继承其父亲的两个工厂,一为武器锻造工厂,一为寝床制作场(寝床在当时为奢侈品,并非一般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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