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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劳动者完全与生产工具脱离,同时企业者更努力于垄断其生产物之处置。
第五,批发者进一步进行种种生产过程之合并。
这也是不常发生的,在纺织工业中比较常见些。
批发者购入原料,委托给各劳动者,使生产物在完成以前,保留于劳动者手中。
一经实现此阶段后,手工业者乃复有一个主人,与家庭手工业者完全相同。
所不同的是他领受主人的货币工资,为市场而生产的大企业家代替了以前的贵族家族。
委托工作制度之所以能保持如此之久,实是固定资本微薄之故。
比如在织造业方面,所谓的固定资本者,不过是织机而已,在机械的纺织机被发明以前,纺织业中几乎没有配称为固定资本的。
此种固定资本,仍为个别劳动者所有,其构成的部分散在各处,并不像近代工厂集中于一处。
因此,固定资本并无特别的重要性。
家庭手工业虽曾普及于全世界,但其发展至最后的阶段,即由批发者提供劳动用具及详细管理生产的各阶段,则除西方以外,均为比较稀有之现象。
在中国及印度虽然并非全无此种制度,但就一般而言,在古代殊难寻出委托工作制度之痕迹。
就是在一般通行制度之处,手工业主人制度在形式上亦继续存在。
此制度亦能使包含有帮工及徒弟的行会仍然存在,唯行会于此时已脱离其原始的意味,即它或者成为家庭劳动者之组合(但此非近代的工会,只为近代工会的先驱而已),或者在行会的内部产生工资劳动者与雇主之分化。
就不自由的劳动力之资本主义的管理方式而言,我们可以看出,家庭工业正如庄园工业或修道院工业一样,普及于全世界。
至于自由的制度方面,则家庭工业与农民的工业活动有关;农民渐次成为为市场而生产的家庭工业劳动者。
这种发展的过程,尤其出现于俄国的工业中。
所谓手工业者,最初是将小农家庭的剩余物携入市场,经第三者而贩卖出去。
此为家庭工业,不趋向于部落工业,而推移至批发制度之一例。
在东方及亚洲,亦有同样的事情。
不过在东部批发制度之发达,显然为作坊制度所改变,即手工业者的工作场所与其住宅分离,接近于集于一处的共同贩卖场所,欲以此尽可能地离商人而独立。
在某种程度上,它代表中世纪的行会制度之加强。
除小农的手工业者之外,城市的手工业者亦须依赖批发者或代理商,中国在这方面为最好的例证。
唯在中国,氏族贩卖其所属者所生产的制成品与氏族工业的结合关系,阻止了委托工作制度的成立。
在印度,种姓阶段妨碍了手工业者成为商人从而控制上游生产者。
迄今为止,印度商人并不能像别处那样将生产手段收入掌中,因为在种姓阶级内,生产手段是世袭的。
虽然在印度亦曾发生原始形态的委托工作制度,但此种制度在此等国家内之所以不能如欧洲那样发达,其最终且最本质的原因在于不自由的劳动者之存在,以及中国、印度之神秘的传统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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