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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最初的大投机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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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举出资本主义经营的前提条件,为企业家生产物质手段之专有、市场之自由、合理的技术、合理的法律、自由劳动及经济生活之商业化。
除此等要素外,投机亦为一重要诱因。
至财产可用能自由让渡的有价证券来表现时,投机就有了重要的意义,最初发展的显著标志即它所招致的大经济恐慌。
虽然常把荷兰1637年所发生的郁金香狂潮视为大投机恐慌,但这并非此处的讨论范畴。
荷兰因为殖民事业而变成富裕的贵族社会,以郁金香为奢侈的需要,于是此物突然价格飞涨。
民众因陷于不劳而获的迷妄中,乃发生了一切欺诈。
最后,狂热以同样的速度骤然崩溃,影响了许多人的生存。
但这一事件对于荷兰人经济生活的发展,其实无多大的重要性;以玩物为投机对象,因此而引起恐慌的,各时期都有发生。
但至于像约翰·劳(JohnLaw)和同时期的法国大投机及英国对南海的投机,那就完全不同了。
在此等大国的财政运用上,久已实行先发行证券预收其岁入、然后再偿还的方法。
因西班牙的继承问题而引发的战争,英国与法国的财政需要皆异常增大。
英格兰银行之成立极有助于英国的财政金融,而在法国,早已负有过重的国债,路易十四崩逝时,几乎无人知道如何处置此过重的债务。
在摄政时期,出现了苏格兰人约翰·劳,他自信对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极有研究,而且对货币制度怀有自己独特的理论。
在其看来,通货膨胀即尽量增加支付手段以助长生产。
他的此项理论在英国并不能施用。
1716年,约翰·劳曾成立一私立银行,然而此银行当时并无特别的性质。
它只确定接受以国家信用债券缴纳的资本,而该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可作缴纳租税之用。
但是此银行以何种方法能得到稳定的收益,能确实动用其资本,则毫无计划,此与英格兰银行完全不同。
约翰·劳由此银行进而创立密西西比公司。
对路易斯安那(Lousiana)地域的财政,投资达一千万法郎;公司承办等于此项金额的国债证券,获得开拓地域中的商业垄断权作为代偿。
我们若检视约翰·劳的计划,则可知路易斯安那如欲以该地的收益偿还资本,恐须一百年才行。
最初约翰·劳想成立东印度公司那样的企业,但忽略了路易斯安那与印度的不同,因为后者并非文化古国,而为印第安人所居住的森林荒地。
1718年,约翰·劳发现有另一股份公司欲承办间接税并进行激烈竞争而对其产生威胁时,他便将密西西比公司合并于印度公司。
新公司原为经营东印度与中国的商业组织,只不过亚洲商业已为英国所占,法国缺乏分得一份的政治力量。
当时的摄政王又使约翰·劳一手承办货币铸造及租税业务,即约翰·劳以三分利率借款给国家,摄政王以此贷款偿还未清之债务,在此条件下,将国家之危急存亡交付给约翰·劳。
于是民众开始狂热地投机。
第一年时得到了两倍的分红,股票市价从五百暴涨至九千。
此种市价之昂贵,因为当时尚无合理的交易所商业,无“卖空盘”
的可能才可加以说明。
1720年,约翰·劳被任命为财政总监,但他的整个企业不久均归于崩溃。
国家虽然将约翰·劳的票券规定为唯一法币,但亦无效。
为了维持约翰·劳的票券,乃极端限制贵金属的流通,然而国家因为势穷力竭,终归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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