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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士科的进而为抡才之路,正和翰林的始居杂流,后来变成清要一样。
这是制度本身的变化,不能执后事以论其初制的。
科举所试之物,虽不足取,然其取士之法,则确是进步而可纪念的。
唐制,愿应举者皆“怀牒自列于州县”
。
州县先试之,而后送省(尚书省)。
初由户部“集阅”
,考功员外郎试之。
玄宗开元时,因考功员外郎望轻,士子不服,乃移其事于礼部。
宋太祖时,知贡举的人,有以不公被诉的,太祖乃在殿廷上自行复试。
自此省试之外,又有殿试。
此前的郡国选举,其权全操于选举之人。
明明有被选举之才,而选举不之及,其人固无如之何。
到投牒自列之制兴,则凡来投牒者,即使都为州县所不喜,亦不得不加以考试,而于其中取出若干人;而州县所私爱的人,苟无应试的能力,即虽欲举之而不得。
操选举之权者,大受限制,被选举之权,即因此而扩大。
此后白屋之士,可以平步青云;有权的人,不能把持地位,都是受此制度之赐。
所以说其制度是大可纪念的。
考试的规则逐渐加严,亦是助成选举制度的公平的。
唐时,考官和士子交通,还在所不禁。
考官采取声誉,士子托人游扬,或竟自怀所作文字投谒,都不算犯法的事。
晚唐以后,规则逐渐加严,禁怀挟和糊名易书等制度,逐渐兴起。
明清继之,考试关防,日益严密。
此似不尊重人格,但利禄之途,应试者和试之者,都要作弊,事实上亦是不得不然的。
以上所说的,均系乡贡之制。
至于制科,则由天子亲策,其科目系随时标出。
举行与否,亦无一定。
对于科举的重视,宋甚于唐,所以改革之声,亦至宋而后起。
科举之弊有二:(一)学非所用;(二)所试者系一日之短长。
从经验上证明:无学者亦可弋获,真有学问者,或反见遗。
对于第一弊,只需改变其所试之物即可。
对于第二弊,则非兼重学校不行。
不然,一个来应试的人,究曾从事于学问与否,是无从调查的。
仁宗时范仲淹的改革,便针对着这两种弊窦:(一)罢帖经、墨义,而将诗赋策论通考为去取(唐朝的进士,亦兼试帖经及策,明经亦兼试策,但人之才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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