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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隋唐的制度(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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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府各置折冲都尉,而以左右果毅都尉为之副。

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千人,下府八百。

诸府皆分隶于卫。

平时耕以自养。

战时召集。

临时命将统率。

师还,则将上所佩印,兵各归其府。

颇得兵农合一之意。

但是练兵是所以对外的。

承平无事之时,当然不免废弛。

所以高宗、武后之世,其法业已渐坏,至于不能给宿卫。

宰相张说,乃请代以募兵,谓之骑。

如此,边庭上的兵,自然也不能仰给于府兵,而不免别有所谓藩镇之兵了,唐初戍边的兵,大者称军,小者或称守提,或称城,或称镇,都有使而总之以道。

道有大总管。

后来改称大都督。

高宗以后,都督带使持节的,则谓之节度使。

玄宗时,于沿边设十节度经略使。

其兵多强。

而内地守备空虚,遂酿成安史之乱。

安史乱后,则藩镇遍于内地。

到底不可收拾,而酿成五代的分裂了。

隋、唐的法律,大体也不过沿袭前朝。

而刑罚种类等级,则至隋时又一进步。

自汉文帝除肉刑而代以髠笞。

髠法过轻,而略无惩创。

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

后乃去笞而独用髠。

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髠钳,进髠钳一等,即入于死罪。

轻重失宜,莫此为甚。

从隋唐以后,才制笞、杖、徒、流、死五刑。

其中又各分等级。

自此以后,刑罚轻重得宜,前此复肉刑的议论,就无人提起了。

又隋以前的法律,只有刑法,到唐朝,则又有所谓《六典》。

此书是仿照《周礼》,以六部为大纲而编纂的。

一切国家大政都具其中,俨然是一部完备的行政法典。

后来明清的《会典》,都是渊源于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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