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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风气发展到至东汉马融、郑玄等以儒学回答法律问题的“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
。
以《春秋》决狱,表明已把儒家经典作法律用,这说明儒、法两家已日渐相融。
武帝时“赦天下”
“赦徒”
与特别赦免某一地区、某一事件中罪人的次数频繁。
武帝时断狱之次数比过去大为增加。
据《汉书·刑法志》载,西汉时断狱最少的文帝,一年之中“断狱四百”
。
武帝断狱次数骤增,年“天下断狱万数”
,或“断狱岁以万千数”
。
虽然如此,但武帝时“赦天下”
“赦徒”
,特别赦免某一事件。
某特定地区罪人方面,也不比其他皇帝为少。
从武帝处理一些案件可以看出,是注意缩小打击面和恩威并举的,例如,元光六年(前129)卫青率众将北击匈奴,李广、公孙敖“失师而还”
,回师后,李广、公孙敖下廷尉,以法定罪,对士卒则统统赦免。
对领兵的将领武帝也不姑息,一方面依法惩处,判处死刑;另一方面又让其赎为庶民,到以后需要时,又让其为将军,立功补过。
对民众犯罪的案件也是如此,例如,元狩六年(前117),这一年因盗铸钱依法当处死刑的极多,所以武帝“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
。
这些事实都足以说明,武帝在重法治、依法治国的同时,又贯彻着儒家以“德教”
化人的精神。
以《春秋》决狱和不断赦免罪人、刑徒说明,汉武帝的重法治是与尊儒术结合在一起的。
这一点是汉武帝与秦始皇等只知用严刑峻法治国的皇帝的区别,这也正是汉武帝的高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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