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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是人们对同一对象的“忍”
,可以是一次、两次,但绝不可一退再让。
忍让到一定份儿上,必须有所表示,使对方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退让不是一种害怕和无能,而只是出于一种礼貌或尊重。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一些不识好歹的人,他们为所欲为,得寸进尺,把同事及其他人的忍让当成是好欺负,可以占便宜,因此一而再,再而三地步步紧逼。
对待这种人,在经过几次忍让之后,看清了其真面目,则不应再忍让下去,可以适当地给对方一点颜色看看,并通过正当的方式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这样,使对方认识到自己的不是。
当然,这种晓之以利害的方式和途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对方了解自己真正的态度。
这便是可以参照的一条原则。
(2)忍不是纵容
有些人在侵犯别人的某种利益和权限之后,由于对方采取了“忍”
的态度,使之得逞。
可是,这种人在得逞之后,发现了新的目标、新的利益,从而刺激了其利欲,以至于使原来的行为转化为另一种难以接受的事情。
这时,作为当事人,便不能自然保持一种“忍”
的态度,而必须随着事物性质的变化而毅然决然地予以反击和抵抗。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
之所以会这样,就在于那些不识好歹的人常常会由于得到某些不公正的利益之后,使自己的行为在一种恶性膨胀了的邪念的驱动下,由一般的越轨而发展为犯罪。
如果是这样,我们便不可再一味地“忍”
下去了。
(3)忍也要把握底线
这里的“忍无可忍”
,说的是有时在同一事件中,人们起初还比较客气,谦逊地做出一些必要的忍让,但由于对方实在是过于无礼,而且行为方式和欲望令人发指,实在是难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便可以“忍无可忍”
了。
此时此刻,便不应再行“忍”
下去,而可以有所表示。
忍无可忍的情况经常出现在一些公共场合之中。
有些人以为别人也不认识自己,而且以后彼此间很难还会有相遇的时候,因而处于一种匿名者的状态中。
这样一种状态往往使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过去所承担的某些义务和责任,也会不同程度地放松良心对自己的约束,因而发生和做出一些不道德的、过分的行为举止。
例如,在公园里、在公共汽车上等。
在公共场合中,有些人也常常抱着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少惹麻烦的心理,对于一些过分的、带有侵略性的行为持“忍”
的态度。
这样,一方是咄咄逼人,另一方却又是息事宁人,很容易造成一种有利于某些人不断膨胀其侵犯心理的环境和条件。
但是,也恰恰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些人肆无忌惮地一意孤行,也很容易地把人们逼到一种“绝境”
,产生了一种忍无可忍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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