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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苏青”
这个笔名,也曾给苏青带来困惑,之前她是用过冯和仪这名字发表过文章的。
在上海沦陷前三个月,因为要在汉奸办的《中华周刊》上发稿子,为掩人耳目,她才取了苏青的名字,倒不是因为后来认识了诸多汉奸,心虚而为的。
在抗日战争胜利到新中国成立期间,苏青形似一株飘摇的水草,逆生长在漩涡、洪流中,为了生活的养分,选择随波漫溯的同时,却又将自己的心始终扎根于生命的最柔软处,保持着倔强的姿态。
不管如何艰难,她的创作,从来没有停歇过。
1948年12月出版了长篇小说《歧途佳人》,中篇小说《九重锦》在《新夜报》上连载,她以“鱼月”
的笔名发表了几十篇散文,其中在香港《上海日报》上刊登了32篇之多,可谓笔耕丰硕。
但是,经济的回报并未同步,香港《上海日报》的稿酬周转中不知落入何人囊中,实为憾事,无疑对靠稿费度日的苏青来说是雪上加霜了。
而在苏青创作生涯中最可喜又可惜的一件事,发生在1947年末,苏青将《结婚十年》和《续结婚十年》的影视改编版权给了永华影业公司。
并此拟定签约了合同。
其内容为:
永华影视公司甲
立合同人(以下简称方)
苏青(冯和仪)女士乙
为电影摄制权事宜议定条件如后:
一、乙方所著述之《结婚十年》及《续结婚十年》二书之电影摄制权售与甲方摄制电影一部或前后二集。
二、乙方应得电影摄制版权费(包括影片前后二集)国币叁仟万元正。
由甲方一次付给(付款时乙方另给收据为凭)。
三、乙方自签约后完全承认上项著作之合法摄制电影权归属甲方,不得另与其他影片公司有同样或类似之接洽。
四、甲方改编后之剧本本应先行送与乙方过目,乙方保留对改编剧本之建议权。
五、本合同自签约日起完全生效。
1947年11月18日
遗憾的是,《结婚十年》和《续结婚十年》并未拍成电影。
原因不详,不过时局的影响和战争的纷乱导致拍摄流产的可能性较大。
这份协议连同杨淑慧那封信,同时在上世纪50年代被公安人员从苏青的家中搜出,意外地得知了当年这个不被人知的大好喜事。
苏青还真能沉得住气保守这个签约秘密,确实难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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