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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
与“碎尸”
的关系
老秦之所以要给大家讲述“碎尸”
一词的不同含义,就是因为在词义不同的语境下,法医对死者的死亡方式以及案件性质的判定也会有所不同。
所以,不能只要一看到“碎尸案”
,就简单地判断其一定是他杀案件。
死亡方式和尸体状态之间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
首先,把“碎尸”
当成动词来理解。
在法医学实践中,很多“自杀”
“意外死亡”
的死者,选择的(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会使其“被碎尸”
的。
没有人敢说,自杀的人就一定要选择留全尸的方式,或意外死亡的人一定能留得下全尸。
在爆炸、高坠、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或利用一些能产生巨大机械外力的机器进行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里,致死因素在施加的过程中都可能导致死者“被碎尸”
。
除了被致死因素的巨大外力碎尸,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还有可能在死后被人碎尸。
我来通过一个案例详细解释下。
从前有个有妇之夫在外地当官,和当地一女子姘居。
女子多次要求其离婚未果,伤心至极,在男子住处自杀。
男子怕奸情败露,遂将尸体肢解后抛弃、藏匿。
在这个案例中,自杀仍作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尸则是一种匿尸手段。
在警方明确死因后,只能追究男子毁坏尸体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把“杀人”
罪名强加给男子。
其次,在把“碎尸”
当成名词来理解的语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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