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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交差意识。
当法律人必须在错判与错放间做出一个取舍时,明智的选择应当是这样的:错放只是一个错误,而错判则是两个错误。
错放只是把一个有罪者错误地放纵了,而错判在错误地处罚一个无辜者的同时还可能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然而,现实中,却往往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错放一个”
。
再者,面对民愤的推波助澜时,不是以自己应当保持的立场去正确疏导,而是一味迎合。
这种趋势和现象,无异于法律人对自身基本素养所扇下的一记响亮的耳光。
第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这一指导性原则多年的熏陶和支撑下,我国的经济建设曾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然而,经济领域的原则在我们的法制建设中是否可以同样成为指导性原则呢?如果公平只能成为效率的附属品,我们的法治建设能否从制度上、从根本上做到以人为本?答案显而易见。
如果不能抛弃效率第一的观念,如果不能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念,那么今后类似的冤假错案仍然会发生。
法律人,是正义的守护军;法律人,是公平的捍卫者。
只有当我们把公平放在优先的位置,并且随时随地接受公众的监督,司法领域中的冤假错案才能够逐渐减少。
2.如何看待现实中法律人的某些职业观念与守护正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对于这个问题,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考虑,而这也正是我们法律人在面对某些矛盾时在思想和理念方面需要调整的:第一,传统刑事司法文化因素。
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的基本特征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民事不分,侦查、公诉与审判职能不分,公、检、法三机关混同合一。
这也为现存的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埋下了伏笔。
不仅三机关本身,甚至社会上都普遍认为,公、检、法是一家。
而且我国传统司法的模式,无论刑事、民事,均属于典型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盛行,缺乏程序正义概念。
这些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影响深远,为侦查、公诉与审判相互制约带来了不利因素。
尽管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但从目前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也能看出,法律所确立的关系时时会被扭曲。
制约变成抽象的原则,配合成为现实的选择。
只要任何一个机关切实负起责任,以严格的程序构成对另一机关的强力制约,错案都有被发现的可能。
第二,对法律的功能和诉讼制度作用的全面认识问题。
法律,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外,还有一个更重要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
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功能。
作为法律人,需要具备多元化和前瞻性的眼界和视角。
比如,当有人问道:刑法是否只有一张可怕的脸时,普通人可能会肯定地回答:是的。
但是一个有着法律思维、法律逻辑的法律人多半会回答:不是。
刑法的面容里既包含了对被害人的悲悯,对犯人的惩罚和怜惜,还包含了法官的泪水等。
你是否想过:法律若有面孔,会是一张怎样的面孔?如同刑法并非只有一张单一的面容一样,法律的面容里必定包含着丰富的情感和内容。
但无论怎样,可以确定的是:作为法律人的我们,法律有着怎样的面容,就需要为拥有同样的面容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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