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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2008年7月18日发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职业执业管理办法》。
此外司法部发布的有关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还有《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六禁止”
以及《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和管理,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公布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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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解释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关于律师执业道德的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对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司法解释数量巨大。
但是有很多已经无法适应现今的司法审判,自21世纪以来我国进行了多次法规的清理工作。
目前还在实施的司法解释主要有: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等。
(四)行业规范
1986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通过了协会章程。
该协会于1987年1月加入亚太地区律师协会,同年5月加入国际律师协会。
199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该规范标志着我国律师行业组织职能的加强,预示着我国律师执业规范走向正规化、系统化。
此外,1999年12月1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还制定了《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等。
2004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是中华律师协会自1996年制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8年制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稿)》以来,首次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进行系统、全面、科学的规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分总则、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前提、执业组织、委托代理关系、律师收费规范、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执业推广、律师与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时修改并颁布了新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2009年12月27日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次理事会修订并颁布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地也制定了一些有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方面的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如《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2000年)、《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2004年修订)、《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2003年)、《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2003年);其他如北京、上海两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局都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和律师廉洁从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1998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则联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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