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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禅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第二次发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上述案件中,作为宏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李甲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送给法官杨乙共计人民币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2012年2月14日,禅城区法院以行贿罪依法判处李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简评
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应当履行积极为当事人谋取正当权益的职责。
但是,如果律师未能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跨越法律所设定的“红线”
,肆意妄为地以某些有悖于基本职业道德伦理的手段去争取当事人的非法利益的话,后果将会十分严重。
不仅当事人的权益最终不能得到切实保障,甚至律师自身也会面临各种法律责任的追究。
这些责任既可能是刑事责任也可能是行政责任,有时候是两者兼而有之。
在此之前也有先例,山西省司法厅就曾经向辖区内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事务所通报,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亢某,因诈骗罪被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该律师以职业身份,以“活动”
经费的名目,分别诈骗犯罪嫌疑人亲属3.3万元人民币和18万元人民币之后,不仅没能实现当初的承诺,自己反而隐匿起来,不再与当事人接触。
在此之后,亢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调查,最后被判处刑罚。
但是,对律师亢某的法律职业责任追究并没有就此宣告结束。
2010年6月28日,山西省司法厅下达2010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亢某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结合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法律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应当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业活动。
时时刻刻牢记执业行为底线是法律人职业生涯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底线被突破了,将会面临各种法律责任的制裁。
被处以吊销律师职业证书之后的律师,再也无法从事法律职业,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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