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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官职业伦理与检察官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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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制度起源于12世纪初期的法国,当时检察官被称为“国王代表人”
,其主要任务是接受国王指派处理国王的私人事务。
后来,这种“国王代表人”
的身份逐渐演变为监督法官,以确保审判公正,并且这种监督范围由原来的民事诉讼扩大到后来的刑事诉讼。
“国王代表人”
也逐渐演变为国家法律的守护者,进而在法治国家中成为人民法律的代言。
而法国的“国王代表人”
制度成为检察官制度乃至检察制度的雏形。
当然,由于当时实行的是“纠问式”
诉讼模式,“国王代表人”
以代表国王利益而非公众利益为追求,追诉权与审判权也未严格区分,因而当时的“国王代表人”
制度不是现代意义上检察制度或检察官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以“公诉权”
为核心,是按照1808年制定的《拿破仑治罪法典》确立的。
根据这一法典,审前程序由公诉官和预审法官主持,两者分别负责追诉犯罪和审问,且规定不经公诉官请求或被害人告诉,预审程序不得发动,这就使该制度具有了以“公诉权”
为核心的现代检察官制度的基本特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借鉴和采用。
13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英国出现了国王律师和国王法律顾问,他们代表国王利益对有关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提起诉讼。
1461年,国王律师改名为英国总检察长,国王法律顾问改名为国王辩护人。
1515年,国王辩护人又改名为英国副检察长。
他们负责对杀人案件、破坏皇室利益的案件以及开除皇家官员、偿还土地等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听审。
1827年,英国增设追究破坏皇室利益以外案件的检察官。
1879年,英国颁布《犯罪追诉法》,规定设置公诉处为国家检察机关。
[3]英国检察官制度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制度的雏形。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制度伴随着封建制度的消亡和资本主义的诞生而各自发展,检察官职业伦理也相伴而生,并受到资产阶级初期的政治、经济、法律思想以及人文环境等的影响,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时代烙印。
17世纪以来的资本主义国家,对法律的崇尚空前高涨,英国掘地派领袖杰腊德·温斯坦莱提出“严格执行法律是政府的生命”
,并强调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平等原则,不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平民百姓都应该平等、严格地执行和遵守各项法律规定。
尤其是执法者无权超越法律,而应该无私地把国家的法律当作自己的意志去执行。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则提出,一切统治者都应是“法律的臣仆……由于他享受法律的一切好处,他若强制他人遵守法律,他自己就得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
。
摩莱里则认为,“如果执法者不洁身自好,敢于以身试法,玩忽职守,法律本身将剥夺他们的一切权限。”
[4]这些论述中无不闪烁着法律至上、平等执法的思想火花,而受此影响,检察官职业伦理也天然地具备了对法律的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资本主义基本法律思想和伦理道德的内容。
之后,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检察官职业伦理也发展出许多新的内容,至20世纪前后,有关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定纷纷出炉,其中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批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检察官行为准则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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