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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定审限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最基本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法官行为规范》第5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法官除应当遵守法定办案时限等强制性规定外,还应当在整个审理活动中强化效率意识,将其作为工作的行动指南,贯彻落实到工作中,以效率求公正。
《法官行为规范》第3条规定:“高效办案。
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69条第2项规定了:“及时处理信访事项。”
5.保证司法公开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公开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了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理过程公开。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道。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法官行为规范》第27条关于开庭前的准备中规定了:“(二)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
二是公开宣判。
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该公开宣布判决书及其据以做出判决的事实和理由。
《法官行为规范》第36条第1项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6.保持中立的立场
“中立”
就是处于对立的双方之间,不倾向或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保持中立的立场,也就是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
之所以这样要求,主要是因为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权力,依当事人请求而运行。
常态下,当事人之间请求顺序是有先后的,司法部门无论是立案、审理,还是到具体执行案件也应尊重这个先后顺序。
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的情况,不应特别倾向于某一个案件,不应怠慢任何一个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国家司法审判部门如果一直站在独立、中立的立场上适用国家法律,唯法律至上,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就不会出现通过下通知要求对某一类案件快立案快审快执行的这一不正常现象了。
(三)确保司法廉洁
保持清正廉洁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础,也是对法官道德素质的一项基本要求。
法官的职务是一种公职,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公正处理案件,只有保持司法廉洁,法官才能不偏不倚地履行居中裁判职责。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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