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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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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是法官实现审判公正的基本保证。
正如一句法学名言那样:“没有独立的司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而法官的独立性又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没有独立性就没有司法公正。
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法官的独立要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所谓独立审判,是指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法官,依照法律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也就是说,法官应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作出裁判,不受任何限制、影响、诱导、压力或威胁。
1982年《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地位和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明确了独立审判是法官的权利,是他们的义务更是一种重任。
《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干涉,对干涉者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处理或者处分的司法建议。”
宪法、法律和法官的职业道德都要求法官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公正执法,自觉抵制法律之外的影响,主要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首先,从我国的法官任免渠道来看,法官与行政机关没有太大的关联,为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在组织制度上提供了相应保障。
然而,我们国家没有实行异地履职的法官制度,法官执行职务与其生活居住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各种生活上的具体问题无不与行政机关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难免对法官依法办案产生障碍。
其次,这里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指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中央及地方各级委员会都设有政法委员会的机构,负责党对中央及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及与司法有关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党对司法系统的领导主要通过党对这些机关中的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发挥党员的先锋带头作用,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模范地执行国家法律,并不是体现在党对审判个案的领导,中央及地方各级政法委员会是不介入个案的审判活动的,不对个案作出指示,法官也无须就个案向党委进行请示。
换言之,党对法院的领导是体现在对人上,而不是体现在审理案件上。
(二)避免外界不当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法官应当“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封闭状态,他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难免与其领导、同事、家人、朋友、同学甚至是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产生丝丝缕缕的联系。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案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规范自己的行为,坚持根据法律针对所掌握的合法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裁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与检察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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