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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检察官有明显的职业共性,首先,法官和检察官都是经过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知识基础;其次,法官和检察官都是以解释、适用法律为职业,所从事的都是法律专业工作,都是在操作法律、运用法律;最后,可以说法官和检察官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认知和思维习惯,有着共同的伦理规范和法律信仰。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与检察官分别饰演两个角色、发挥两种完全不同的作用。
检察官通常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执行的是法律所赋予的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
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是审判权,是被动介入案件,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检察官的意见,不随意打断或制止检察官的发言,独立运用法律作出判断,不能因为检察官的国家公诉人身份,就盲目地接受其诉讼主张,丧失了独立审判案件的原则,也不能因为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能,而拒不接受其诉讼主张。
2.与律师的关系
在诉讼活动中,律师一般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的,律师要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通过法庭这个公开的场所,向法院进行充分表达和陈述,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利益。
对于律师的这些行为,法官应当给予充分理解。
而且法官应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这是因为法官为了实现公正判案不受外界干扰,需要与外界保持一定距离,而律师由于其职业特性,需要深入到社会生活中,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联系,如此一来,律师就成为法官了解案情、了解当事人真实想法和初衷信息的重要来源。
律师更重要的存在价值是司法制度框架内设置的一种制约力量,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实践过程中,有些法官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而是给法官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是在胡搅蛮缠;甚至会认为律师是灰色的存在,律师的收入也是灰色收入。
对律师采取的做法也常常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
法官有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官在没有全部听取代理律师对案件和对法律的陈述之前,很难做出最为公正的法律裁判。
所以,必须让律师充分地发表辩护意见,要改变法官中浓厚的“官”
意识或权力支配意识,学会平和地、理性地尊重当事人和律师。
而法官也正是在双方律师因不同的利益追求过程中,了解和厘清了基本法律事实,了解了应当怎样处理才能够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官正是在对立的利益最大化追求中,找到法律的平衡点,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
3.与当事人的关系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是利益冲突的对立双方,法官应当妥善处理好纠纷,解决问题,化解双方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第2条第1款);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第2条第1款);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第6条第1款);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7条第1款);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8条第1款)。
由于我国的法官制度尚待完善,法官的保障体系尚未健全,法官也是平凡的个人,社会中仍然会存在一定的**力,这就要求法官一定要洁身自好、提高自身素质,抵御各种侵袭,与此同时,法官还要做好家属的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以法发[2012]6号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人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第9条第1款);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第10条第1款);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他人索取资助,或者让他人支付、报销上述费用(第11条第1款);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机关对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第12条第1款)。
法官不仅自己要处理好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各种关系、财务和其他利益,堵塞一切有损公正执法的漏洞,即使没有任何请托事项,法官及其家属也不能接受任何来自于当事人方面的利益,无论是审判前后还是过程当中,要以避免合理怀疑为标准,严格维护司法公正。
(三)维护法官间的独立
要求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仅需要法官不受外部影响,也需要法官不受其他法官的态度或者行为的影响。
《法官法》第6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在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时,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在审理的案件。
由此可见,法官都应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不得就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任意提出建议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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