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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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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总是以追求正义为最高要务。
不同的法律职业,角度不同,思维不同,追求的正义也就不同。
如律师往往是站在被代理人的角度来寻求法律的公正,检察官是站在国家利益的一方寻求法律的公正,而法官则必须站在中立的、中间的立场寻求法律的公正,只有中立才可能实现最大的公平、公正。
司法活动中,法官的中立往往表现为主观中立和客观中立两个方面。
主观方面就是法官不会因为自身利益或情义问题而有所偏袒;客观方面主要指的是法官的言行在客观上应表现为能让人感知到的中立。
法官保持中立立场,不仅是实现案件实体公正的基础,也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从而树立起审判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一)回避
要求法官中立,首先就是回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回避的三种情况。
1.因特定关系的存在而回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述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此外,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从此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要达到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是涉及面上的要求,要达到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二是关于程度的要求,即达到了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
2.因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引发的回避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下列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例如,法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实际上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申辩机会,损害了司法公正。
3.重审回避
重审回避的目的,是避免法官因某案件先前的判断影响对该案件的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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