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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
基于一人公司的特点,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对一人公司的以下限制条件:
(1)注册资本的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再投资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责任限制。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1)股东的唯一性。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公司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它只有一个股东,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如有限责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的原则等。
(3)股东的法定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具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其以唯一的股东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其职权主要有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从董事会中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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