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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与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和《公司法》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公司法》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不同,它不是设立于公司内部,而是设立于公司外部。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如下: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案例分析
2009年8月,胡某个人投资17万元成立了一家公司,从事水泥经营。
该一人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胡某的个人居所合一,公司会计记录不清,公司经营性收支与胡某个人收支未做区分。
2009年9月,周某购进一批水泥,因保管不善,被雨水淋湿导致无法使用,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公司无力继续经营。
现胡某所投资的17万元加上公司其他的资产已经远远不够用于偿还债务。
公司债权人要求胡某个人继续偿还剩余的债务。
胡某表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超过出资额以外的公司债务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因而拒绝清偿。
后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胡某清偿剩余债务。
解析:胡某投资成立一人公司,依法本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由于该一人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胡某的个人居所合一,公司会计记录不清,公司经营性收支与胡某个人收支未做区分,导致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胡某的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遂判决胡某以其他个人财产对公司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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