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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4)依法与聘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5)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是企业解散的法律后果,对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清算的方式有两种:(1)投资人自行清算。
投资人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财产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自动消灭。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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