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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2)实施并且充分实施其专利。
(3)不得滥用专利权。
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妨碍技术进步、不得构成非法垄断。
(三)专利权的限制
1.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此外,《专利法》还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政措施。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仅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强制实施许可。
(1)不实施的强制实施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②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需要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的。
(2)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许可。
(3)交叉强制实施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和重大的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后一专利权人取得强制实施许可以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六、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一)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综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主要以过错为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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