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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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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招标投标法》等。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法范畴内被称为“经济宪法”
,可以将其视为经济领域的一般法。
(二)调整对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关系;第二,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权益关系;第三,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经营者与政府及管理部门之间形成的管理关系,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知识拓展
背景介绍
最早提出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1896年德国的《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后来各国立法时有的具体列举了各类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与公平原则
参与市场经济的一切经营者,不论其所有制形式、营销方式如何,都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合法地进行竞争。
自愿原则要求竞争主体,不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或任何第三方。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在从事市场交易等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交易主体的财产所有制形式为何都不受歧视,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一视同仁。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以诚待人,恪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为所欲为。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中国民法中规定的一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凡是正当经营的经营者,必然是诚实的、讲信用的,凡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必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一项特定原则。
它要求经营者遵守市场经济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经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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