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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违反商业道德、违反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的行为都会导致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的产生。
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一般是指忠于职守、诚信无欺、公平竞争、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等。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是市场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一切从事商品市场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众多的企业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参与商业、服务业竞争活动的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和合伙组织等。
在市场中处于消费者地位的民事主体不属于经营者。
2.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主要是不法行为人对其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权益的侵害。
3.违法性
违法性主要指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
如果违反了其他法律而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这种行为一般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包括对其他经营者权益的实际损害以及现实的侵权危险。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限定专购行为
限定专购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这两类经营者在某些行业或对某些产品享有其他经营者无法比拟的经济优势,因此他们最容易利用其优势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这主要是约束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权力,包括禁止其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和禁止其实施地区封锁行为。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出售畅销商品的同时搭售滞销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向购买者索取贿赂或回扣等。
4.恶意招标投标行为
恶意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和招标者为排挤对手,相互勾结,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另一类是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5.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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