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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但是,不是所有的低于成本销售的商品都属低价倾销。
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的低于成本销售的有以下四种:第一,销售鲜活产品;第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第三,季节性降价;第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低于成本价拍卖商品。
除法律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之外,其他一切以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均属倾销。
10.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刺激购买力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只禁止以下6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第一,谎称有奖实则无奖,或者对奖项内容做虚假、引人误解的说明;第二,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第三,故意将设有标志的商品、奖券不与同类商品同时投放;第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第五,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第六,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11.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这样的行为必须是出于主观过错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如果不是出于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而是采取对比的方式,对产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予以描述,即使是通过这种方式使竞争对手的优势明显低于经营者,也不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及其职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则中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以下职权:(1)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应出示检查证件。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专靠政府机构的监督检查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社会各界、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或者检举以及各种形式的舆论督促。
(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调整采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综合性法律责任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是以经营者承担受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为主要方式,并充分考虑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在价值上有时难以计算,因此特别规定被损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侵权人“并应承担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同时,违法行为人可能还会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宣布行为无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是以罚款为基本手段的,其次为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虚假广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侵犯他人商誉,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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