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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以虚假不实的方式或手段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商标相混淆,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我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6.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取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地位,通过秘密地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回扣、折扣、佣金、介绍费等。
不是所有的佣金、回扣、折扣、介绍费都是商业贿赂,经营者购销商品时,以账外暗中给付的方式支付回扣就是商业贿赂,折扣和佣金不如实入账也是商业贿赂。
案例分析
某省建筑材料装潢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
)生产的地板砖品种单一,有时还会出现质量问题。
该公司投产两年来,亏损几十万元,仓库中积压了大量的滞销产品。
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忧心忡忡,想让装饰公司脱离濒临破产的危险。
在一次贸易交流洽谈会上,王某结识了该省某百货商场的经理孙某,向其表达了希望孙经理帮助其销售地板砖的意思。
王某表示可以给孙经理5%的“回扣”
作为答谢,要求接受其积压的地板砖。
孙经理被“丰厚”
的回扣引诱,答应了王某的要求。
于是,装饰公司积压的近10万块地板砖运到了该百货商场,孙经理将一笔数额可观的回扣装入了自己的腰包,而近10万块劣质地板砖不仅影响了百货商场的销售,还使孙经理不得不下令免进另两个厂家的优质地板砖,使这两个厂家受到一定的损失。
此外,购买了劣质地板砖的消费者意见很大。
本案应如何处理?
处理结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悉后对此案做出了审理,对百货商场处以罚款12000元,将违法所得全部没收收归国库,责令装饰公司交纳罚款10000元。
7.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有效期限、生产者、产地等所做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亦同属此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和广告的发布者,这三类主体对虚假宣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能够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实用性、秘密性、保密性等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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