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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提出,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质量管理措施,它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认证制度,企业也可以自愿提出申请认证,经认证合格,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目的,在合同环境中是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在非合同条件下是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TI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
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国际标准。
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认为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其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其认证的对象不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而是企业生产的某一种产品,其依据标准也非企业质量管理标准,而是相关的产品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为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
1903年,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认证标志——风筝(BS)标志,并于1922年按《商标法》注册。
自此,产品质量认证得到了广泛发展。
目前,我国国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认证标志主要有3种:适用于电工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适用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PRC标志,以及适用于其他产品的认证标志方圆标志。
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这些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
(四)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有权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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