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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许可其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国家规定对重要的工业产品特别是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消费者利益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通过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国家对企业的宏观调控,有效地遏制劣质产品的盲目生产。
例如,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一些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在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包装上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
,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国家以抽查为主要方式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二)舆论和社会团体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报刊、广播、电视等社会舆论单位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是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对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社会监督。
依据相关规定,消费者组织有以下两项重要的监督权利:(1)建议处理权,即消费者组织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权利。
(2)支持起诉权,即消费者组织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三)用户、消费者监督
用户、消费者监督,主要体现在用户和消费者的查询权和申诉权。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协会以及用户权益组织反映或者申诉,上述部门和组织应当负责处理。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用户、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体现在我国消费者的九大权利方面,如获得相关知识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用户、消费者可以据此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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