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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安没有想那么深,但是杀一个按律执法的护军,则前所未闻,也不应该有。
于是赶紧召来了刑部尚书兼南书房行走潘祖荫。
慈安把慈禧的意思说了,也提出了附和西宫的建议:拟批斩立决。
潘祖荫熟悉律例,当然知道这样拟判是有问题的,因为无论如何,那护军所作所为,是在维护法律,维护法律者拟以大辟,天下法将如何糜烂?天下人将如何胆寒?然而他还另有一个自以为能够求其两全的想法——
按大清律例,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
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
会同覆核。
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
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作“会小法”
。
审毕,“小三法司”
各以供词呈报堂官。
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
。
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
如果三方对案情认定无疑义,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
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
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覆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
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都察院、大理寺。
如果刑部勘语与院、寺勘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见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天之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
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
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
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
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
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然而护军执法,居然搞到求刑论死的地步。
消息一传出去,舆论大哗。
左庶子张之洞、右庶子陈宝琛皆上疏力驳其非。
此事古今同一理:越是有不当干预之力介入了司法,被介入之司法一界,就越是要端出一种持论甚高的矜持之态,乃至于越是要故作法理不容侵犯的严峻之态,不论是什么态,都属惺惺作态罢了。
是以就在这个时候,潘祖荫迫于清议,不得不郑重其事,另外调派了八个干员审理此案。
这八个人心里都明白:不过是要推求磨勘出那大清门护军还有什么该死的言语,尽管含沙射影,也得勉力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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