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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的风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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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优并称,原是一种很古老的习惯,但称谓上“优”

既列在“倡”

后,事实上优的地位也并不及倡。

据说在“相公”

或“像姑”

风气最盛的时代和地方,伶人对妓女相见时还得行礼请安。

理由是很显然的,妓女是异性恋的对象,还算比较正常的,并且一旦从良,生有子女,将来还有受诰封的希望,而做优伶的男子,则可能成为同性恋的对象,那是很不正常的,在社会道德的眼光里永无洗拔的日子。

在清代,优伶的子孙,以至于受逼被奸的男子,不许应科举考试,是载在法令的,就是很好的例证(说详拙作《中国伶人血缘之研究》,236—237页)。

上文的十二个例子里,有两个例子提到过伶人和相公的关系,一是以伶人而兼做相公的方俊官,一是有相公资格而被错认为伶人的春江公子。

两例都发生在北平,以时代论,大概都在乾隆年间,而从乾嘉以至清代末年,正是相公业最发达的时代,也就是陈森的《品花宝鉴》一书所描绘的时代,《品花宝鉴》是道光年间写的。

至于在乾嘉以前,北京既久已为首都,此种风气当然不会没有,不过范围总属有限,只有少数特别的例子足以轰动一时罢了。

读者到此,会很容易联想到《红楼梦》里的柳湘莲,于一次堂会演剧之后,被薛氏子错认为相公一流,妄思染指。

不过这是说部中的例子,不足为凭。

至于实例,则如崇祯年间从陕西到北京的宋玉郎,说亦见钮琇《觚賸》。

又如清初从苏州入京的王紫稼,便是当时的诗人如钱谦益、龚鼎孳、吴伟业、陈其年等争相歌颂的王郎。

后因纵**不法,被置于法。

尤侗的《艮斋杂说》说:“予幼时所见王紫稼,妖艳绝世,举国趋之若狂,年三十,游长安,诸贵人犹惑之……后李琳枝御史按吴,录其罪,立枷死。”

的《续本事诗》也录其事。

吴伟业《梅村集》中的《王郎曲》最为后世艳称,曲中有句说:“王郎三十长安城,老大伤心故园曲,谁知颜色更美好,瞳神剪水清如玉;五陵侠少豪华子,甘心欲为王郎死:宁失尚书期,恐见王郎迟;宁犯金吾夜,难得王郎暇,坐中莫禁狂呼客,王郎一声声顿息……”

也足见王郎的魔力了。

王紫稼的事,亦见后来梁绍壬的《两般秋雨庵随笔》卷四。

我们还可以举第三个例子,就是乾隆中叶自四川金堂入京的魏三,一作韦三,也曾经风靡一时,当时人的笔记如礼亲王的《啸亭杂录》之类甚至说:“一时不得识交魏三者,则不以为人。”

他是现在旦角梳水头和踩高跷的发明人。

魏三生平,详吴太初《燕兰小谱》。

沈起凤《谐铎》的“南部”

一则里,对他有很严厉的评斥。

不过伶业与相公业兼营的风气,终究是到了乾嘉以后才盛行。

清代无官妓之制,中叶前后,更不许京官狎妓,犯夜之禁极严,于是一种具有自然趋势的少数人的习癖进而为一种风气,以至于一种制度,在当时称为“私寓”

制度。

私寓开始的年代,我们不详,但它的收场,我们是知道的。

清末北京伶界有一个开明分子叫田际云,艺名想九霄,他“以私寓制度,为伶界奇耻,欲上书废止之(宣统三年),呈未上而被有力者阻挠;御史某受贿,诬彼以暗通革命党,编演新剧,辱骂官僚,下诸狱者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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