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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氏发现单男型的女子,无论从个人的立场或社会的立场看,都要比多男型的女子高出一等;多男型的女子是比较自私的、独断的、逞能的,而神经也比较特别容易受刺激。
至于单男型的女子则比较更富有责任心,神经比较稳称,有更强的组织能力,在社会与人事关系上,也比较易于成功;在数量上,单男型的女子要比多男型的多出一倍。
勃氏这种结论大体上无疑是很正确的,在俄国固然适用,在其他国家也未尝不适用;不过我们必须小心,不要太快地做什么过于肯定的概括的论调,我们知道也有不少多男型的女子在品格上也是很好的,比勃氏所说的和所肯承认的要好得多。
勃氏的这番结论也可以完全适用于男子。
关于单恋或多恋的问题,我们的责任是就这问题的性质与原委加以说明,至于一个人应否多恋,要我们加以指导,那就在我们的任务之外了。
这是一个社会道德的问题,而凡属可以牵动到社会道德的举措行为,是必须由个人负责的。
不过在研究心理学的人,遇到旁人有这一类的行为举措时,应当用一种同情与了解的态度来观察,他应知他所处的目前的社会环境是复杂的,大家在这种环境里的反应也必然是不单纯的;如此,庶几不至于叫社会道德的问题更见得严重。
在这方面,我们无疑正目睹着一番变迁的进行,不过这种变迁并没有走上什么了不起的极端,至少距目前关心世道人心的人所口讲指画而深恶痛绝的极端还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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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部分人所引为可以痛心疾首的“多婚”
的倾向,大部分属于被人称之为“连续的多婚”
,不过这名称是不正确的。
这一类的多婚倾向是由于离婚的增加;一个人连续结婚不止一次,旧婚方才解除,新婚便尔开始,一而再,再而三,近时的所谓多婚大都属于这一类。
不过这也未始不是寻常的单婚的一个扩大,不过每一次单婚的时间比较短促罢了。
无论用哪一种看法,这种现象总是对多恋倾向的要求的一个承认。
每一个男子或女子,就基本与中心的情爱而言,无论他或她如何倾向于单婚,对其夫妇而外的其他异性的人,多少总可以发生一些有**色彩的情感;这一点事实,我们以前是不大承认的,到了今日,我们对它的态度却已经坦白得多了。
因此,从今以后,婚姻以内以及以外的性的关系必然要更见复杂,而此种关系的调整适应必然要更见困难,必须人人有比较开放的胸襟,宽阔的度量,能彼此谅解,彼此体贴,必须人人有持平的恕道,能把原始的嫉妒心理的遗蜕充分地加以克制,这种调整适应的功夫才有希望。
本来,假若没有这些品性上的进步,不要说婚姻内外的男女关系的适应要发生问题,就是一般健全的文明生活怕也不能永久地维持一个和谐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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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婚姻制度,就其纲目的大处而言是始终存在的,今日存在,千万年之后,怕还一样地存在,并且还是千万年前之旧。
不过如果我们能在这制度上多加一些弹性,对于这制度的原委多几分精密的了解,对这制度的因时因地而不同的需要多表示几分同情,结果一定是,不但摧毁不了它,并且可以叫它在人类的历史里,更取得一个巩固的地位。
婚姻不只是一个**的结合。
这是我们时常忘怀的一点。
在一个真正“理想的”
婚姻里,我们所能发现的,不只是一个**的和谐,而是一个多方面的而且与年俱进的感情调协,一个趣味与兴会的结合,一个共同生活的协力发展,一个生育子女的可能的合作场合,59并且往往也是一个经济生活的单位集团。
60婚姻生活在其他方面越来越见融洽之后,**的成分反而见得越来越不显著。
**的成分甚至于会退居背景以至于完全消散,而建筑在相互信赖与相互效忠的基础之上的婚姻还是一样的坚定而震撼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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