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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7】耕牛案[2]
杨某家中饲养了3头耕牛,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闲置不用,遂于2000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
李某租用10天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于是李某和杨某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的话,则李某赔偿杨某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
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
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耕牛价格已经涨到2000元,李某遂将耕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了临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
李某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1600元。
不巧几天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自己的耕牛。
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的拒绝。
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
李某辩称已向杨某支付了16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案例分析:
这是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其中许多方面值得探讨,作为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典型案例之一。
杨某存在富余生产力,出租无可非议,李某在租用后耕牛丢失也是有可能的,双方约定赔偿条件也合理。
但问题是李某为利益所动,用欺骗方式把找回来的牛卖了,从中获利500元。
用上述风险分析的方法来看这中间存在着许多问题。
1.信用风险。
既然是同村邻居,应该是相当熟悉了,但李某照样能干出这样损人利己的行为。
为了自身利益,可以置老邻居的交情于不顾。
这种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十分多见。
2.信息不对称。
在协商赔偿价格时,杨某对市场耕牛的价格不了解,因此赔偿价远低于市场价,使李某有机可乘。
如果十分清楚市场的变化,李某就没有这样的机会,但作为一个农民,能知道那么多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信息吗?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应该思考谈判人员的知识面和信息掌握量应该达到什么水平。
当然,李某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受到法律制裁,但杨某从中应该吸取什么教训呢?我们从该案例中学到了什么?
[1]参见李志军:《美国对中国企业进行“337调查”
的基本情况、影响及对策措施》,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1)。
[2]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4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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