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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劳动”
区别开来,认为“行动”
是唯一与社会公共生活相适应的概念,它具有两个最重要的特点,一是“复数性”
;二是“自由性”
。
前者意味着,“行动”
在孤独的状态下是不可能的,它总是与他人的互动和参与密不可分的,后者意味着,“自由所经验的场所是行动”
,甚至可以说,“拥有自由和开展行动是同一个事情”
,将自由定义为行动的自由,是“在此之前从未存在过的东西、从未所有过的东西、从未成为认识和想象的对象的东西,严格说来,是从未知晓过的东西得以存在的自由”
[34]。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通过自由的行动,参与公共生活,进行自由而公开的论辩,人们彼此寻求解释、澄清和检验,从而使一切统治欲望和权力意志成为不可能。
与上面这些人相比,罗蒂更是明确地把“协同性”
(团结)与“客观性”
对照起来,要求用“协同性”
(团结)取代传统形而上学在漫长历史中对“客观性”
的追求,即便仍然保留“客观性”
这一概念,那么,“渴望客观性”
也“并非渴望逃避本身社会的限制,而只不过是渴望得到尽可能充分的主体间的协洽一致,渴望尽可能地扩大‘我们’的范围”
[35],因此,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说,最重要的是“赞成容忍、自由探讨和追求通畅的交流”
。
罗蒂把自己称为“自由主义的反讽主义者”
,认为“自由主义社会的核心概念是:若只涉及言论而不涉及行动,只用说服而不用暴力,则一切都行”
[36],在这样的社会里,“人类团结乃是大家努力达到的目标,而且达到这个目标的方式,不是透过研究探讨,而是透过想象力,把陌生人想象为和我们处境类似、休戚与共的人。
团结不是反省所发现到的,而是创造出来的。
如果我们对其他不熟悉的人所承受痛苦和侮辱和详细原委,能够提升感应相通的敏感度,那么,我们便可以创造出团结”
[37]。
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理想的实现,乃是透过说服而非武力,透过改革而非革命英雄主义,透过当前语言及其他的实务之自由和开放的交往,提出新实务的建议。
但这就是说,理想的自由主义社会,其目标不外乎是自由,其宗旨不外乎一种意愿,亦即愿意静观这些交往的动向,并遵行这些交往的结果”
[38],通过这种“团结”
或“协同性”
的增强,不断减少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侮辱”
和“残酷”
,从而由此实现社会道德的不断进步。
这即是罗蒂关于社会公共生活的“乌托邦”
想象。
[1][英]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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