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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就如黑格尔所说,“无论何处,无论何时,只要有运动,有生命,只要有任何事物在这现实世界里实现着,则必有矛盾,在那里活动着。
矛盾进展是一切真正的科学知识的灵魂”
。
很显然,按照知性思维方式,矛盾是荒谬和不可理喻的,正因为此,现代分析哲学把坚持矛盾观点的辩证法视为缺乏健全理智的昏话。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辩证法的“矛盾观”
呢?“矛盾观”
所赖以存在的合法性根据和真实意蕴究竟是什么?很显然,这一点无论对于常识思维还是科学思维来说,都具有“超常规”
的性质。
(2)按照知性思维方式的要求,认识所把握的对象应该是确定的,这些对象都有其具体规定,它们的存在就是它们的本质,只要掌握其本质就可以把握这种存在。
在此意义上,它所要追求的是事物的原型,它遵循的是“客观性”
尺度,这即是说,它所追求的是对事物的“肯定性”
(positive)[68]理解,达到对事物的“如实的揭示”
,获得关于事物的“客观知识”
。
与此不同,辩证法的对象却不是先天确定的,更不认为这些对象有一成不变的规定,恰恰相反,它把存在看作处于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过程之中,始终具有“未定”
的性质,就像马克思所说:它“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69]。
因此,是“否定性”
(ive)而不是“肯定性”
(positive)原则构成了辩证法的灵魂。
那么,“否定性”
所赖以存在的合法性根据是什么呢?其真实意蕴和所指究竟是什么?很显然,这对于常识思维和科学思维等为代表的知性思维来说,也具有极为费解的“超常规”
性质。
(3)知性思维方式建立在主客二元区分和对立的基础上,认识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客体的操纵和控制,就如海德格尔所说,“计算性思维”
和“控制论思维”
构成了这一思维方式的根本特点。
与此不同,辩证法则要破解主客二元的抽象对立,解构和超越与人相敌对的异己存在,以不断推动人与世界的内在跃迁,因此,它代表着一种把人从异化中超越出来的“人文解放旨趣”
,表征着一种超越狭隘功利的思想智慧,彰显着一种高远通达的价值理想和人生境界。
那么,辩证法作为一种“价值理想”
和“人生境界”
,它所表征的是什么意蕴呢?它的内在根据是什么?很显然,这一点对于单向、绝对化、以同一性思维为特质的知性思维方式来说同样是“超常规”
的。
(4)按照知性思维方式的要求,要达到对事物的把握,需要以一种确定的概念和语言的形式来表达自身,需要使自身呈现为一种系统化的、前后一贯的知识体系,普适性、绝对性、自足性等构成了这一知识体系的基本要求。
与此不同,辩证法虽然也需要使用概念、文字来表达自身,但它坚决反对把概念知性化为固定、僵化的现成存在者,反对使自身成为某种一成不变的知识系统,相反,它所要做的正是要以概念的流动性来消解语言、文字和概念的僵死性,消解对待知识的绝对化的知性态度。
因此,如果把辩证法看作概念、命题的集合,把辩证法的规律和原理公式化、绝对化,把辩证法视为一种知识性的形式和规范,那么正好走向了辩证法的反面[70],辩证法所独具的理论精神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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