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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意义上,辩证法根本不是一种客观知识体系,而是一种以概念方式表达自身同时又超越概念的特殊人文智慧。
那么,辩证法所具有的这种理论特性,其内在的根据究竟是什么呢?辩证法以一种概念的方式来“超越概念”
的合法性究竟何在呢?这一点,如果从知性思维方式的眼光去看,同样具有不可理解的“超常规性”
。
很显然,辩证法所表现出的上述“超常规”
的特性,对于知性思维方式来说,是根本不可理解甚至荒谬的。
在此意义上,黑格尔对知性思维方式的独断和抽象所做的批判是极为深刻的。
但与黑格尔不同的是,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这种超常规性所体现的并不是精神的辩证本性,而是人的生存实践本性。
在上述辩证法“超常规”
的理论特性与上节所阐明的人特殊的以生活实践为基底的“生存方式”
之间具有着一种内在的“同构性”
:辩证法的“矛盾观”
所表达的就是人的生命存在的“自相矛盾”
和“二律背反”
本性;辩证法的批判性和革命性所表达的是人的生命存在的“否定”
本性;辩证法的“非逻辑”
和“超逻辑”
特性所表达的是人的生命存在的“生存”
本性。
具体含义如下。
(1)要从人之为人的本源性生存方式去理解人的存在,即要理解“人的存在”
,首要的便是把握人区别于一切“现成之物”
的“生存”
本性。
人之为人的本性不是给予的和现成的,而是在生存实践活动中生成、创生和展现的,因而不能用把握现成之物的“范畴”
方式[71],即理论哲学和形而上学的方式来对之予以理解。
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表明人是“活泼泼”
的存在,从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去理解的人的存在,也就是要把人这种“活生生”
的存在“如其所是”
地“传达”
与“诠释”
出来,而辩证法正是这样一种“传达”
与“诠释”
方式。
(2)要从人生存方式的历史变化去把握人的“历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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