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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自己的“价值”
,或者干脆说,适用于个体生命的乃是一种“没有原则的价值论”
。
在由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所支配的价值哲学的角度看来,“没有原则的价值论”
是一个没有提供任何实质信息的同义反复。
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相信,存在而且必然存在着一种“唯一正确”
的“善”
,从这种“善”
出发,将“合乎逻辑”
地引申出一整套对所有人都有效的“绝对命令”
。
它规定什么是“应该”
,什么是“不应该”
,告诫每个人什么是“好”
,什么是“不好”
,也就是说,它能提供一种规范生活、教人如何“做人”
的价值准则。
与之不同,“没有原则的价值论”
包含如下两层基本意蕴。
其一,它是指不存在一个无条件的、对所有生命个体都具有约束力的普遍的先验价值原则,每一生命个体的人生目的和价值都具有“向来我属性”
,它在其具体的生存境遇中,在其特殊的时间和机缘中,有能力形成区别于他人的对人生目的、意义和价值的自我理解,并按照这种理解生成和创造自己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价值。
这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每一生命个体能够知道什么是“好”
、什么是“不好”
,什么是“应该”
、什么是“不应该”
,它能够根据自己的生活智慧,对“幸福”
、“勇敢”
、“美丽”
、“健康”
、“快乐”
、“爱情”
等得出自己的见解,给出自己的“定义”
,并在这种见解和“定义”
指导下调节自己的行动。
因此,一种东西是好还是坏,是有价值还是没有价值,不是由形而上学的价值原则来规定的,而是由每个活生生的“个体我在”
的现实生活所规定的,是“个体我在”
的现实生活决定价值规则的内容和形式。
认为只有形而上学的价值论才能定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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