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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所谓“社会的原则”
,在马克思这里,所表达的正是他对于未来社会所要实现社会生活统一性的理解。
这里所说的“社会”
,并非“市民社会”
,相反,它是指超越“市民社会”
的“人类社会”
或“社会化的人类”
。
马克思明确说道:“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
[32]“人类社会”
或“社会化了的人类”
,这是马克思对于超越社会分裂的未来社会制度模式的表述,因此,马克思的“社会”
并非一个社会学或政治学的价值中立的概念,而是一个对社会生活统一性何以可能做出明确回答的规范性和价值性概念。
马克思说道:“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
在这里,马克思把“社会的人”
与“合乎人性的人”
并提,鲜明地表现出马克思“社会”
概念中所蕴含的价值规范向度,构成社会概念核心乃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33]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社会”
概念是对现代性的中心问题,即克服社会分裂所提供的一种解决方案,在“社会”
这一“自由人的联合体”
中,我们不再“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
个体是社会存在物。
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
人的个体生活与类生活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体生活的存在方式是——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体生活”
[34],个人主体性与社会共同体的分裂由此得以克服和超越。
可见,马克思对社会生活统一性的论证是以实践观点作为理论基点、以“社会”
概念作为价值基础而展开的。
从其中,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与当代哲学对社会生活统一性的论证所具有的基本一致的走向,那就是超越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和抽象的个人主体性原则,在一种“后形而上学”
的视野中论证社会团结与社会生活统一性,马克思用实践思维方式替代了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用“社会性”
价值替代了原子式的“个人主体性”
价值,在这一点上,马克思表现出了鲜明的当代视野。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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